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GSA023/2017-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17-04-10
文号: 甘水资源发〔2017〕84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信息中心,省水资办,省水文局:

为规范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30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0日

 

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信息系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包括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取水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验室及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以及接入本系统的城市水资源、地下水监测、水量调度等其他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户以及使用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参与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长效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系统,应符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本辖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取用水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 甘肃省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资办)归口管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取水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指导取水口水位流量关系率定工作。

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以下简称省水文局)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运行维护,指导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工作。

甘肃省水利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负责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及数据共享、安全防护、容灾备份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运行维护实行日常管护和专业维护相结合的模式。

日常管护包括设备检查、水电通信保障、日常除尘、安全防护、告警处理等。

专业维护包括软硬件检测、故障排除、更新补充升级、功能优化及扩展、监测设备参数校准、水位流量关系率定等。

第十条 取用水户和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取水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日常管护。

专业维护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专业维护单位应按照《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方案》进行维护,所使用测验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所提供年度维护工作报告应加盖资质专用章及CMA标志、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单位应建立故障处置及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遇设备因雷击等自然灾害受损时,应直接上报省水资办。

第十三条 监测站点的变更、注销,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报批,并逐级上报省资办。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定期组织对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功能、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等进行评估,有计划进行升级或更新。

第四章  经费筹措 

第十五条 甘肃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依照水利部《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等标准进行测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责任,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对取用水单位及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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